行业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协会资讯 行业动态> 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及中银协要求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八项合法权利
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及中银协要求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八项合法权利
作者:  上传时间:2019-03-12 16:03:58
        值此中国银保监会组织开展3·15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之际,为深入推进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云南省银行业协会将紧扣“以消费者为中心优化服务”的主题,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及中银协要求,引导督促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品质,普及金融消费安全知识,保障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保障此次教育宣传活动顺利进行,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八项合法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普及金融知识、共建和谐有序的金融环境是银行业责无旁贷的职责。云南省银行业协会将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积极响应公众需求,不断扩大金融知识宣传的普及面和覆盖面,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平。